各单位、部门:
根据江西省教育厅《关于第十二批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》(赣教高字〔2010〕11号)文件精神,经研究,决定组织我校“第十二批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”推荐工作,请组织本单位部门做好本次申报与推荐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推荐条件
凡我校在编人员,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,获得“校级教学成果”一等奖、二等奖的项目成果,均可列为推荐对象进行申报(已经获得省厅同级奖项的成果除外)。
如有与校外法人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,必须是以我校作为第一主持单位的教学成果,否则不予推荐。
二、推荐方式
推荐执行“项目负责人申请→教研室推荐→院系审查申请材料→职能部门复核→校长办公会审定→报送”的工作程序。
三、其他要求
1、项目性质相同、主题一致的成果,经综合、统筹命题后,可以联合申报同一项教学成果奖。
2、申请人认真阅读《关于第十二批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》,如实填写《省级教学成果申请表》,并出具有效的《省级教学成果推荐书》、《省级教学成果鉴定书》(推荐省级一等奖的成果提供)。所需《书》《表》在附件中下载。
3、总结或论文等复印材料应单独装订成册,总结中提到的作为成果使用的成果和论文的复印件须提交原件验收。
4、申请人于7月2日下午下班前,按《赣教高字〔2010〕11号》要求将全套合格的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材料(1份)交送高教研究室验收;评审费(省定标准)按200元/项,由申报人缴纳。
5、申请人在高教室备存确保正常联系的电话、E-mail,并请注意及时接收对材料初审的反馈与整改意见;根据整改意见达到标准后,于8月26日上午下班前,按要求提交正式材料到高教室。
6、其他未尽事宜,请电话(8312398)咨询。
附录:教育厅__关于第十二批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.doc
高教研究室
2010年6月1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