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知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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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行文工作的通知

作者:www.JJU.edu.cn 发布时间:2010年04月21日 15:43浏览次数:

各单位、各部门:

  根据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统一部署,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文格式的规范化,结合学校各单位、部门行文工作的实际情况,现将公文行文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行文规则方面
  (一)行文应当确有必要,注重效用。
  (二)“请示”应当一文一事;一般只写一个主送部门,需要同时送其他部门的,应当以抄报形式,但不得抄送其他下级机关。
  (三)“报告”和“意见”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。

  二、公文格式方面
  (一)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;会议纪要由会议名称加“会议纪要”组成。
  (二)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、年份、序号。发文字号中,年份、序号应当用阿拉伯数码标识;年份应标全称,用六角括号“ 〔  〕 ”括入;序号不编虚位(即1不编为001),不加第字。
  联合行文,使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。
  发文字号位置,上行文的发文字号位于发文机关标识与横线之间左侧排列,其他公文机关发文字号位于发文机关标识与横线之间居中排列。
  (三)上行文(如请示、报告)应注明签发人姓名,标在公文首页文头与横线之间右侧。其中,“请示”应当在文件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。
  (四)公文除“会议纪要”外,发文单位(部门)应加盖公章。
  (五)公文的发文机关标识用小于10号小标宋体,具体字号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,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,主题词3字用3号黑体,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,主题词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,签发人3字、发文字号及主送机关、正文、成文时间、附件说明、附注、抄送(抄报)机关以及印发机关、日期、份数等均用3号仿宋字体。
  (六)上报学校公文、材料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,左侧装订。张贴公文用纸大小,根据实际需要确定。

  三、公文草拟方面
  (一)符合学校相关政策和规定,如提出新的政策、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。
  (二)情况确实,观点明确,表述准确,结构严谨,条理清楚,直述不曲,字词规范,标点正确,篇幅力求简短。
  (三)人名、地名、数字、引文准确。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,后引发文字号。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。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、月、日。
  (四)结构层次序数,第一层为“一、”,第二层为“(一)”,第三为“1.”,第四层为“(1)”。
  (五)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,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。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者缩写形式,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。
  (六)公文中的数字,除成文日期、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、词组、惯语、缩略语、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,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。
  (七)拟制公文,对涉及其他单位(部门)职权范围内的事项,主办单位(部门)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(部门)协商,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。

  特此通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党委办公室、院长办公室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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