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户居民:
凡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,在2009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(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)超过1000元的,可持个人身份证、医疗卡等有关证件于1月6日至1月20日到庐山区医保局领取补助金。
咨询电话:8311067
特此通知 九江学院社区居委会 2010年1月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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